2006年8月9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问答

  [关键词]——加班费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要支付加班费吗?

  我们是一家服装企业,与员工王某等人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根据工作量计发劳动报酬。由于产品订单不均衡,企业有时要求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王某等人虽然服从了公司的工作安排,但要求我们支付超时工作的加班费。请问,我公司是否应当付给他们加班费?

  浙江省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王根生回答: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时是否支付加班费,关键要看企业实行何种工时管理制度。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既可以实行8小时标准工作制,也可根据岗位特殊性与劳动者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如果你公司和王某等人约定的是标准工作制,那么即便实行计件工资制,企业在按工作量支付工资后仍需按照《劳动法》第44条的标准支付加班费。如果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那么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3条第三、四款的规定:实行综合计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可以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从避免纠纷、合理管理的角度出发,针对你公司的实际情况,建议企业对工作量不均衡的岗位,按月、季或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这样可以减少纠纷的发生。